平桂区扶贫办项目股“临时工”被查处!7年收受他人财物21.5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临时工和编外人员也不再是逃避监督的挡箭牌,休想再逍遥法外!”平桂区纪检监察室相关负责人说道。
谢远江,男,1986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2010年8月至案发前担任贺州市平桂区扶贫办项目股工作人员(公务雇员),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平桂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8年11月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以权谋私,套取巨额资金
谢远江,虽然只是平桂区扶贫办项目股的一名临聘人员,但因单位人手紧缺,手中却掌握一定的权力,负责经办相关采购项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项目款拨付、项目验收等大量基础性业务工作。2015-2016年间,在平桂区原扶贫办主任刘继业、后勤编制人员蔡南贞等人的鼓动下,一颗贪婪的心蠢蠢欲动,最后没有经受住金钱利益的诱惑,伙同刘继业、蔡南贞非法套取2015年和2016年的茶苗采购款。
2015年,平桂区政府响应上级号召,下拨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茶叶产业,要求平桂区扶贫办采购茶苗发放给辖区各乡镇贫困户种植。这小小的茶苗虽然看起来不起眼,但仍然成了谢远江一伙人走向贪腐的“牵引”:刘继业、蔡南贞负责联系茶苗供应商调运茶苗,谢远江分发给平桂区各村委,由村委发放给茶叶种植户,并统计好茶苗数量,事后再由平桂区扶贫办按茶苗发放数量补办茶苗采购招投标手续。当年,实际支付的采购苗款为59.296万元,经谢远江等人串通操控茶苗的招投标后,最终茶苗采购项目中标价为92.5294万元,在中标商扣除招投标代理、挂靠、实际购苗款等相关费用后,谢远江等人非法套取资金33.2334万元。尝到了甜头的四人,在2016年又如法炮制地非法套取了茶叶苗采购项目扶贫资金58.049万元。
两年的时间里,谢远江一伙人通过低价购买高价卖出的方式非法套取了国家扶贫资金共计91.2824万元,谢远江本人非法获利11万元。
欲望膨胀,多次收受贿赂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当谢远江第一次收受工程老板的“红包”时,贪婪的欲望便开始膨胀。
2012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承揽平桂(管理)区扶贫办项目工程老板蔡某某将装有1000元现金的红包递给谢远江时,当时他的内心是惶恐的,不敢接受。但蔡某某很诚挚地对谢远江说这是给他的拜年红包,并感谢他在项目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帮助,希望谢远江以后能继续关照。在半推半就之中,谢远江便开了收受他人财物的第一道口子,此后便渐渐地由胆战心惊到贪婪麻木、来者不拒,甚至认为自己帮助老板们承揽了这么多项目,又帮助老板们协调项目施工中的质量、进度、土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让老板们赚了这么多钱,他们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意思意思一下给自己一些“红包”“好处”也是应该的。抱着这样“心安理得”的错误观念,2012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谢远江先后12次收受蔡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000元。
2014年年底至2018年春节期间,谢远江先后4次收受承揽平桂区扶贫办工程项目的个体老板唐某某和裴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5000元。
2014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谢远江先后8次收受承揽平桂区扶贫办工程项目的个体老板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6000元。
2016年至2018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期间,谢远江先后7次收受承揽平桂区扶贫办工程项目的个体老板白某某给予的好处费40000元和全新苹果7手机一部(谢远江后将该手机出售获利5500元),共计45500元。
2016年至2018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期间,谢远江先后7次收受承揽平桂区扶贫办工程招投标代理项目的某公司业务员赖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2000元。
2017年4月,谢远江收受2016年承揽平桂区扶贫办某些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的某项目设计公司主管覃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7300元。
……
从2012年至2018年,短短7年时间里,谢远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次,合计人民币21.52万元,涉嫌受贿罪。
心存侥幸,贪腐终被严惩
“没关系的,反正我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公职人员,纪委怎么查也不会查到我,就算查到我了,也不一定办得了我……”从第一次收受他人财物开始,谢远江不断地在心里暗自安慰自己。利用职权带来的好处已经让谢远江放松了对自己思想的要求,被金钱欲望迷失了双眼,监管的漏洞让他开始肆意妄为,甘于被“围猎”,一步步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然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而在基层,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数量远大于公务员的数量。这些人员的个人身份虽是临聘人员,但干的却是公家事,行使的是公权力,代表的是国家、政府部门以及全体公务人员队伍的形象。一些“临时工”若是动机不纯、利欲熏心,利用监管漏洞和手中的“微权力”来盘剥截留、谋取私利、贪污腐败,必将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6类监察对象,弥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不再以是否是公职、是否是党员来判定,而是是否行使了国家公权力。而像谢远江这样行使公权力的公务雇员便属于第二类监察对象,“临时工”“编外人员”将不再游离于纪法监督的范围外,有效地堵塞了制度漏洞,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而也进一步强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党纪法规意识,严以律己,秉公用权。
“我很后悔,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没有注重党纪法规的学习和思想教育,总以为自己只是个临时工,不受纪法约束,在金钱的诱惑下,没有自律自省,反而伸出了贪婪的双手,结果越陷越深,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谢远江深深忏悔道。
谢远江,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8年12月被平桂区扶贫办解除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被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