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主办单位:中共贺州市平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贺州市平桂区监察委员会
地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南路33号
邮编:542827
电话:(0774)12388
桂公网安备 45110302000026号
贺州市平桂区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